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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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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推进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为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厘清监管职责和权力边界,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二)科学有效监管

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依法惩处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开公平监管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公开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智慧智能监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五)协同共治监管

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按照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要求,全面推行部门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化管理,厘清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并根据部门职责变化和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省各部门梳理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市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原则,组织梳理形成市各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统一建设市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系统,规范监管事项的发布运行,实现监管事项动态化标准化管理。组织全面梳理审批、备案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并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2.明确监管职责。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规范备案管理,强化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监管,形成案件线索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审批的事项,依法签订协议,明晰相关责任,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推行市区综合执法的行业和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综合执法队伍设在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证无照,即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有照无证,即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无证无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查处。

3.制定监管任务。统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全市监管计划任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研究细化年度监管计划任务,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促进公正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梳理完善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区分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进一步完善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2.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风险可预警。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辅相成,检查内容各有侧重。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严控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以县、区为责任单位,定期排查整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建立违法违规“小化工”清单台账,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强力整治。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依法拆除生产设备,清理厂房、生产原料和产品。

3.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要处理好鼓励发展与执法监管的关系,对一时看不准的,可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及时引导或处置出现的问题。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制审核,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大力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技术更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4.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量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守法履约、社会责任等,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5.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严格企业注册登记,同一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严厉打击企业利用多个名称逃避信用监管的行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各部门要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规范化信用承诺书模板。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对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强化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探索开展从网上咨询、网上申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全程在线服务,推进更多信用产品移动端应用服务。

6.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市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用信用信息系统联通“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检查结果等内容,全部汇聚到“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和司法判决、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全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市监管投诉举报系统,接受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对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汇聚各地各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和信访数据,并对接到省监管数据中心。推广非现场监管、移动监管,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回传“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在线预警、管控、惩戒、处置的协同监管平台。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部门切实履行“双告知”“双反馈”职责,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证照管理信息互通,实现无证无照线索推送,并反馈检查结果,实现政府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要结合实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在法定职责的基础上,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建立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建立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执法处罚职能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批管分离体制,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加强审管衔接,搭建审管互动平台,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

2.建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和产品抽验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加快监管数据综合应用系统建设,在国家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完善主题模型类型,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等信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持续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实行“清单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建立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3.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快全市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市主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引导督促企业利用平台建立完善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信息,与“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互通共享。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对接,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示范企业。全面落实缺陷消费品召回应急处置等机制。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支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在管理工作中可依法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

(四)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1.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对地方设定、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在国家部委出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础上,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简明易行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主动向社会公开。在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开展市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市级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建立引导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严格执行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研究建立鼓励激励措施。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3.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推动涉及安全、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标准,及时修订已有标准。

(五)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1.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处罚行为。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实行清单管理,合理确定裁量依据、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增强“柔性执法”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慎用实施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2.提升案件查办效果。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实施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责令下架和召回、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

3.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

1.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用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指导督促关系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落实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推动市场主体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2.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保险、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信用评估。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食品、疫苗、药品、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等制度,逐步覆盖各领域,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作用,强化大数据支撑,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发挥网格化的联动作用,扩大监管覆盖面,制定安全生产巡查责任清单;依靠“铁脚板”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网格员协助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巡查工作,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七)探索开发区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1.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和开发区“先行先试”优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新型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积极争取在开发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在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动行业自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2.推进审管联动。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围绕经济管理和项目投资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开发区审批、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3.完善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推动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依法赋予开发区行政执法权限,积极推动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有效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健全网格化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4.开展日常监管。开发区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线索核查、大数据监测检查、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探索形成适应开发区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监管计划任务,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对市县(区)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

(二)加强制度保障。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修改,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三)落实问责免责。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要加快完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任务分工表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4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任务分工表

事项名称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梳理事项清单

1. 按照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要求,全面推行部门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化管理,厘清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并根据部门职责变化和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委编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2. 在省各部门梳理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市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原则,组织梳理形成市各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统一建设市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系统,规范监管事项的发布运行,实现监管事项动态化标准化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

3. 组织全面梳理审批、备案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并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市行政审批局

持续推进

二、明确监管职责

4. 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规范备案管理,强化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监管,形成案件线索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审批的事项,依法签订协议,明晰相关责任,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市行政审批局

市委编办

市市场监管局

5. 对推行市区综合执法的行业和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综合执法队伍设在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6. 有证无照,即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7. 有照无证,即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8. 无证无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制定监管任务

9. 统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全市监管计划任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10. 各地各部门研究细化年度监管计划任务,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促进公正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1.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持续推进

12. 进一步梳理完善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区分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2021年6月底前

13. 进一步完善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五、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14. 对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风险可预警。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辅相成,检查内容各有侧重。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

持续推进

15.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严控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2021年6月底前

16. 以县、区为责任单位,定期排查整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涉及化工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和黑窝点,建立违法违规“小化工”清单台账,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强力整治。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依法拆除生产设备,清理厂房、生产原料和产品。

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政法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六、落实包容审慎监管

17.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要处理好鼓励发展与执法监管的关系,对一时看不准的,可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及时引导或处置出现的问题。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18. 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制审核,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19. 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大力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技术更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持续推进

七、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20. 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量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守法履约、社会责任等,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八、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21. 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底前

22. 严格企业注册登记,同一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严厉打击企业利用多个名称逃避信用监管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局

23.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度,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各部门要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规范化信用承诺书模板。

市发展改革委

市行政审批局

持续推进

24.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对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

25. 强化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探索开展从网上咨询、网上申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全程在线服务,推进更多信用产品移动端应用服务。

九、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26. 市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联通“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检查结果等内容,全部汇聚到“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底前

27. 公用信用信息系统联通“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和司法判决、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6月底前

28. 依托全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市监管投诉举报系统,接受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对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汇聚各地各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和信访数据,并对接到省监管数据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29. 推广非现场监管、移动监管,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回传“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在线预警、管控、惩戒、处置的协同监管平台。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局

持续推进

十、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30. 各部门切实履行“双告知”“双反馈”职责,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证照管理信息互通,实现无证无照线索推送,并反馈检查结果,实现政府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31.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要结合实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在法定职责的基础上,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建立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持续推进

3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建立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执法处罚职能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批管分离体制,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市委编办

市行政审批局

33.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加强审管衔接,搭建审管互动平台,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

市行政审批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十一、建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

34. 加强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和产品抽验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35. 加快监管数据综合应用系统建设,在国家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完善主题模型类型,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等信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

市行政审批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36. 持续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实行“清单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应急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37. 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建立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持续推进

十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38.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快全市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市主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追溯体系。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39. 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引导督促企业利用平台建立完善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信息,与“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互通共享。

40.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对接,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示范企业。

持续推进

41. 全面落实缺陷消费品召回应急处置等机制。

2021年6月底前

42. 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支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在管理工作中可依法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

十三、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

43. 对地方设定、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

市市场监管局

持续推进

44.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十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45. 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在国家部委出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础上,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简明易行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主动向社会公开。在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开展市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市级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风险研判机制。

46. 建立引导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严格执行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研究建立鼓励激励措施。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持续推进

十五、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47. 推动涉及安全、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获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48. 建立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标准,及时修订已有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处罚行为

49. 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司法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50. 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

市司法局

持续推进

51. 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实行清单管理,合理确定裁量依据、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

52.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增强“柔性执法”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慎用实施行政强制。

53.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市财政局

十七、提升案件查办效果

54. 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实施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责令下架和召回、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其他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55. 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

十八、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56.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市司法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57.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8. 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九、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59.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用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60. 指导督促关系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十九、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61. 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落实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推动市场主体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62. 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提升行业自治水平

63.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民政局

64. 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保险、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

65. 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信用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66. 在食品、疫苗、药品、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等制度,逐步覆盖各领域,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市市场监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底前

67. 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作用,强化大数据支撑,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发挥网格化的联动作用,扩大监管覆盖面,制定安全生产巡查责任清单;依靠“铁脚板”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网格员协助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巡查工作,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

市委政法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管理局

持续推进

68.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69. 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二十二、创新监管机制

70. 充分发挥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和开发区“先行先试”优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新型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积极争取在开发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在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动行业自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2021年6月底前

二十三、推进审管联动

71. 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围绕经济管理和项目投资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开发区审批、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21年6月底前

二十四、完善执法体制

72.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推动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依法赋予开发区行政执法权限,积极推动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有效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健全网格化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市司法局

市委编办

持续推进

二十五、开展日常监管

73. 开发区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线索核查、大数据监测检查、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探索形成适应开发区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底前

二十六、加强组织保障

74.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制定监管计划任务,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持续推进

75. 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市委编办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76. 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对市县(区)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底前

二十七、加强制度保障

77.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修改,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

市司法局

持续推进

78.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2021年6月底前

二十八、落实问责免责

79. 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市政府办公室

持续推进

80.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81. 各部门要加快完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021年6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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