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促进宿迁市骆马湖总部经济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促进宿迁市骆马湖总部经济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宿政发〔2013〕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中心城市现代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现就集中力量建设宿迁市骆马湖总部经济集聚区(以下简称“市总部经济集聚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集中培育发展市总部经济集聚区,通过加强载体建设,加大政策支持,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策应发达地区总部经济能级转移,吸引境内外总部企业到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总部;引导本市优势企业将运营、研发、销售、结算职能从生产基地中分离出来,向市总部经济集聚区集中,从而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中心城市功能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布局集聚原则,市区新增企业总部类型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已有的企业总部要逐步引导到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市区范围内不再规划建立其他总部经济集聚区。
二是坚持政策聚焦原则,市权范围的规划、土地、财政、税收、人才等政策资源重点向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倾斜,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
三是坚持工作聚力原则,市政府协调组织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湖滨新城和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分别承担各自辖区内的建设主体责任,市各相关部门各尽其职,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积极支持和优质服务。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总部经济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扩大、集聚发展态势明显增强,力争把市总部经济集聚区打造成为立足苏北、辐射淮海经济区、融入长三角的知名区域性总部经济高地。
——载体建设目标。到2015年,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总部大厦总建筑面积达200万平方米(市湖滨新城和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分别完成建设100万平方米),总部经济重点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亿元(市湖滨新城和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分别完成建设投资50亿元)。
——集聚效应目标。到2015年总部企业总数达到100家左右,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2%以上,集聚区内从业人员达到2万人左右。
二、发展重点
重点培育、发展综合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总部。综合型地区总部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运营职能的企业总部。
——引进境外公司华东地区总部。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公司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形成区域性运营总部、研发总部、销售总部或金融总部。
——引进内资企业江苏总部。大力引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各类企业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设立总部。重点引进国内500强、中国连锁100强等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设立江苏总部、华东地区总部。着力引进“央”字头、“国”字号企业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机构。
——引导本土优势企业入驻。重点引导本市“千百亿级”(酿酒食品、纺织服装、新兴产业三个“千亿级”和林木加工、机械电子、商贸物流三个“五百亿级”)产业龙头企业总部入驻;引导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龙头企业总部入驻;引导市区各金融保险业、电子信息产业、文化传媒、演艺娱乐、旅游会展等重点行业的经营类公共服务机构总部入驻;引导市区法律、咨询、科技、会计等现代商务(中介)服务业龙头企业入驻。
三、企业认定
本意见中的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我市纳税,投资建设总部大厦或购买、租赁总部大厦进行依法经营的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企业。
总部企业的认定由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宿迁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书”予以确定,市考核办进行招商引资考核。
四、促进政策
(一)简化工商登记
市工商局成立登记服务办公室,对进区项目实施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企业网上登记,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当场办理营业执照。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只需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资格许可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企业投资人可自行确定经营范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实缴备案相分离制度,实缴资本不标明具体金额,不查验《验资报告》。实行年检备案制度,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只需向工商机关提交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许可证明等备案材料。
(二)优先土地供应
对符合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规划建设要求的总部经济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单独选址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单独供地,参照高科技产业,以基准地价挂牌出让供应土地。
对于企业建设集科研、办公、公寓、商业、酒店等功能于一体的总部大厦,在同一项目中,酒店式公寓建设的比例(占总建筑面积之比)可放宽到30%。
(三)实行投入奖励
对于总部企业,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投资主体1000万元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给予投资主体500万元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的,给予投资主体200万元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给予投资主体100万元奖励。
鼓励单独选址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的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竣工验收后根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由受益财政按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发放。
对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购买总部大厦的企业,根据其购买的办公用房面积,由受益财政按5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发放。
对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租赁总部大厦的企业,根据企业租赁非公寓性用房面积,由受益财政按90元/平方米标准,分三年(每年按3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
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对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贴,并按比例追偿前期支付的补贴资金。如确因提高房屋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贴资金。
(四)执行规费减免
凡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建设总部大厦的(商务用房),免收本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供水、供气增容费以及其他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人防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五)实施税收奖励
对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营业年度起,年度所缴纳税收额超过100万元的,入库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
对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企业,自营业纳税年度起,所缴纳税收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
新建、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开业后,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所缴纳的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具体的纳税人,实行先征后奖。
(六)给予个人激励
鼓励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部落户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央企、省企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自报一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给予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在集聚区内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本集聚区内总部企业员工总数的20%)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起,由受益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给个人。
(七)鼓励人才引进
对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内总部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及“985”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8万元、6万元、4万元补贴;享受以上补贴的人才,需与引进企业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持续在企业工作,补贴资金分三年发放。补贴资金按“宿迁市英才计划”人才补贴资金分担方案执行。
五、推进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搞好布局设计。精心编制专项发展规划,对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的建设,既要适度超前,又要兼顾实际;既要促进产业发展,又要优化空间结构;既要培育壮大主体,又要营造优良环境;既要着重“十二五”发展需要,又要着眼未来发展空间。
(二)完善配套工程,打造优良环境。树立“生态立区”理念,放大优美的自然景观效应,挖掘浓厚历史文化底蕴,营造优良的工作生活环境。重点实施城市道路、综合环境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教育、卫生、社区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运河文化城、温泉小镇等休闲娱乐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为总部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配套环境。
(三)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支撑能力。加快实施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减化办事流程、减免手续费用,为总部企业设立提供便捷行政服务;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会展、商贸、物流、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良好配套服务。
(四)加强招商引资,严格考核工作。把引进总部企业项目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要创新招商手段,拓宽招商领域,引进总部企业注重规模和品牌,对能够提高城市形象的现代服务业、完善产业链、产业附加值高的总部企业加大引进培育力度。
六、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财政支持的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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